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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加强高原大气与环境四川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和管理,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充分发挥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应有的功能和作用,根据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要求,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教学和科研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气科学研究领域及其相关领域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和聚集,以及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目标是,依靠多年来在大气科学领域中的科研优势,联合国内外相关研究机构及大型企业,根据国家和四川省科技发展规划,面向国家和地方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以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相结合,集中力量在高原大气动力学、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以及气象灾害与防灾减灾等方向开展综合性、前瞻性、创新性研究。培养高层次人才,推动学科建设,为国家和四川省的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以全心全意为国内外研究工作者服务为宗旨,坚持“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通过完善、创新规章制度和管理模式,营造良好的研究、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使其成为人才培养基地和研究工作者的创业乐园。

第二章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在四川省科技厅的指导下,在成都信息工程大学的直接领导下实行主任负责制。通过机制、制度和手段的创新,实现科学、高效的运行和管理,充分调动科研、管理和服务人员的积极性,实现出成果、出人才的建设目标。

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为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由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推荐,经主管部门同意,报省科技厅审批。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较高水平的学术、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8个月。实验室主任任期5年,可连续担任。副主任由主任根据工作需要推荐提名,由学校聘任。主任、副主任均需报请上级主管部门认可备案。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固定编制与流动编制相结合,根据精干高效的原则,核定实验室的固定研究人员及技术人员编制,并采取特殊的政策和有效的措施稳定固定研究人员队伍,保留精干学术带头人、科研业务骨干和管理人员,其他人员应按需聘任,以保证实验室的开放与运行。

第八条 为了保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管理和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合理化,设立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它是实验室的学术权威和指导机构,主要负责审议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决定学术方面的重大事宜,审定开放基金项目和其它课题,评估检查课题进展情况,组织学术交流、论文答辩和成果评审等。

第三章 运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坚持 “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充分有效地利用现有科技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成果转化中的重要作用。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面向社会全面开放,凡在国内外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气象局、企业等单位,从事相关理论和应用研究的科技人员,根据实验室发布的项目指南,通过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获准后均可在本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 建立人才流动制度,引进客座人员和流动人员。重点实验室的研究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实验技术和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按照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平等互利的原则,加强与国内外科研、教学和企事业单位的联系与合作,共同申报科研项目,争取更多的经费,开展合作研究。积极创造条件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员携带课题、经费来重点实验室开展相关研究, 促进人才流动与学科交叉渗透。

第十三条 引进竞争机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机会公开、条件公开、考核公开。不论年龄、性别、学历,只论成绩,只要是人才都给予录用和厚待,建立一种兼容并包、不拘一格的用人机制。

第十四条 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双边、多边科技合作与交流,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作学术报告,同时派出有关人员到国内一些重点研究机构和国外相关科研机构考察、学习和合作研究,促进研究人员更新知识,发展能力。

第四章 管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的宗旨。实验室的工作定位与任务是,为大气科学及相关行业培养优秀人才,全心全意为校内外专家学者服务。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要不断进行管理工作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创新,将传统的经验型、行政型管理转变为科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管理。注意权利与义务、激励与约束的有机结合。通过引进竞争、激励、更新等机制,确保实验室的各项工作健康、快速、可持续地发展。

第十七条 围绕重点实验室的研究领域,做好研究队伍的培养、吸引和稳定工作。加大政策、资金、设备、环境和感情投入力度,创造有利于出人才、出成果、出效益的良好学术氛围、科研条件、生活环境,为研究人员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和机会。

第十条 优化学术研究环境,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提倡献身科学、严于律己、不断进取、勇于创新、无私奉献的精神。重视学风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和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建立与业绩考核结果配套的奖励、聘用、任期和津贴制度,激励科研人员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有关奖励的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为了支持和鼓励本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和客座研究人员出高水平的研究论文和科研成果,主要针对与实验室的主要研究领域紧密相关的成果进行奖励。作者第一署名单位是:中文名称“高原大气与环境四川省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Plateau Atmosphere and Environment Key Laboratory of Sichuan Province”,相关方案将参照成都信息工程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和发明专利的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其他成果如:以本实验室作为协助单位申请到的科研课题、以本实验室作为合作单位发表的论文和获得的科技成果奖及发明专利、教学成果奖、论文奖和其他学术刊物的论文等,视对实验室的贡献程度和实验室的运行经费情况,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认真做好科研成果、科研档案的管理工作。在重点实验室取得的科技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数据库等,归重点实验室和研究者所在单位共有,成果发表时应同时注明实验室和作者所在单位。科研成果的鉴定、登记、建档,由重点实验室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二条 严格实验室的经费管理。上级拨款、学校配套的经费,主要用于建设基础设施、购置仪器设备、设立开放基金和维持日常管理。项目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实施期间的设备、材料、管理、资料、文印、国际交流与合作和鉴定等开支。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各种经费按照批准的用途,做到专款专用,经费的审批、使用、报销按学校有关财务规定执行,同时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审计与监督。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要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科学管理。通过制度创新,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作用,以仪器设备的有效开机率为第一考核指标,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种仪器、设备的购置、使用、养护、维修、报废及建帐、建卡,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为了使各项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实验室下属各部门应根据本条例的要求,结合具体工作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本条例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高原大气与环境四川省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